须知
(驻乌克兰使馆供稿)
2009-09-25 16:48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克兰使馆热烈欢迎您来乌克兰学习!

    派遣留学人员到国外学习,是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增进与世界各国人民相互了解和友谊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 乌克兰继承了前苏联的高等教育资源,曾是前苏联科技、文化和教育的中心之一。乌克兰在航空航天、硅酸盐、焊接、造船、医学等领域成绩卓然,它的实用发明和专利占了前苏联的40%,在艺术、体育等方面也有自己的优秀传统和鲜明风格。 在历史上,基辅科学院要比俄罗斯科学院早成立100年。基辅国立大学是世界著名高校,国立技术大学(原基辅工学院)是门捷列夫曾经工作的地方,如今仍然在化学工程、新型材料等领域独步世界,建于1804年的哈尔科夫国立大学,是前苏联建立的第二所大学(第一所为莫斯科大学),还有蜚声世界的国立柴科夫斯基音乐学院等。乌克兰高等学校的教师队伍有较强的教学和科研能力。特别是一些重点院校,历史悠久、治学严谨,有自己的学术流派,在基础理论教学和学生动手能力培养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新中国成立后曾向前苏联派遣大批留学人员,其中相当一部分人在当时的乌克兰学习。五、六十年代老一辈留苏人员勤奋学习、遵守纪律、谦虚谨慎、团结友爱的优良品质给当时的苏联老师和同学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继承和发扬老一代留学人员的优良传统,为祖国的繁荣昌盛刻苦学习,是新一代留学人员的光荣使命。深信广大在乌留学人员一定不会辜负祖国的重托和人民的期望,努力完成学习进修任务,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赢得乌克兰人民的尊敬,树立新一代中国留学人员的良好形象,为中乌世代友好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为了您在乌克兰学习顺利、生活愉快,根据国家的留学政策及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乌克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须知,请您认真阅读并遵照执行。

  留学乌克兰须知

  为使您顺利入学、安心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克兰使馆提醒赴乌留学人员注意以下问题:

  一、做好出国前准备工作

  我赴乌克兰留学人员绝大多数为国内高中毕业生或国内大专及本科毕业生,出国前应备好如下资料:

  1.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成绩单复印件(英语或俄语)必须公证,并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领事司和乌克兰驻华使馆领事部确认章,即双认证。入境时须出示原件和复印件。

  2. 体检证书和艾滋病检查证书复印件(英语或俄语)必须公证。

  3. 国内毕业证书格式较多,且由各自学校盖章,乌方难以确认证书的真伪。鉴此,来乌前应到中国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进行国内毕业证书的文凭认证。

  4. 乌校方邀请函原件、有效护照,乌驻华使馆领事部签发的学生签证。

  二、遵守当地法律和校方规定

  1. 持学生签证者不得从事经商、打工或与学习无关的职业。

  2. 言语举止文明,禁止在公共场合以及校园内聚众打架斗殴。

  3. 遵守校方规章制度,出入宿舍应主动出示证件,须将房间备用钥匙存放在宿舍管理处保管,以防万一(火灾、水灾)。

  4. 尊重当地人风俗习惯,与之和睦友好相处,尊重学校教职人员。

  5. 保持公共卫生,特别是公共厨房卫生。

  三、建议留学生及家长在考虑赴乌留学前审慎斟酌以下因素,及早做好思想准备,以免被动:

  1. 乌政局长期不稳,社会动荡不安。近几年来民族主义和排外主义有所抬头,治安状况欠佳,一些院校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我留学生在校内、校外被打、被抢、被盗现象屡屡发生。乌个别院校主管招生人员和教师受贿、索贿现象时有发生。

  2. 随着大批外国留学生来乌学习,各高校学费相继上涨,且幅度较大。一些院校由于住房紧张,对外国留学生不提供宿舍,我部分留学生长期在外租房,与房主纠纷不断。由于外国留学生来乌人数骤增,乌一些院校教学人员和教室紧张,许多外国留学生上课时间被安排在下午或晚上。学生出入校外存在安全隐患。

  3. 乌高校已陆续开始执行欧洲“伯伦协议”有关条款,其中包括实行“学分转换机制”,对教学和学生专业素质要求越来越高。

  4.根据乌克兰教育科技部2008年4月25日部长联席会议决定(见2008年4月25日乌《День》报),乌高校必须实施乌克兰语教学。乌语与俄语在发音、构词等方面差异较大,使用面较窄少。

  留乌学子安全须知

  1、遵守乌克兰的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与留学身份不符的活动,不介入任何非法社会组织和团体,不卷入任何违法事件。

  2、不参与任何非法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尊重乌克兰及其他国家人民的宗教习俗,不随便发表伤害乌克兰及其他国家人民宗教感情的言论。

  3、遵守所在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活动,不弄虚作假,不参与涉黄、涉赌、涉黑和打架斗殴事端。随时保持高度警惕性,外出旅行或参加社会实践,尽量结伴而行,尽量不参与足球比赛等人数众多、乌克兰年轻人喜欢聚集的大型活动。

  4、严格遵守乌克兰的交通法规,注意交通安全。

  5、加强防范意识,了解并掌握安全用电、防火、避险、自救、互救常识,随时保持防劫、防盗、防袭和暴力恐怖事件的警惕性,学会并善于保护自己。遇紧急情况要及时向乌克兰警方、所在学校保卫部门、外事部门和使馆领事部、教育处报告。

  6、强化保险意识,防患于未然,及时购买医疗、人身安全保险。

  7、常用紧急求助电话:火警:01;匪警:02;医疗急救:03。

  留乌学子行为守则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维护祖国的尊严和荣誉,不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

  2、遵守乌克兰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从事与留学身份不符的活动,维护中国留学人员的声誉和形象。

  3、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使馆教育处和中国留学生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团结友爱。

  4、对外交往中做到谦虚谨慎,不卑不亢,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加强保密意识,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如实向使(领)馆报告。

  5、集中精力,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成才,创造优异的成绩,为祖国争光,为留乌学子争光。

  6、时刻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如遇意外情况,应立即向乌克兰警方报案,并同时向留学院校及使(领)馆领事部和教育处报告。

  7、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学习、进修任务,按期回国服务。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留乌须知

  一、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驻乌克兰(领)馆教育处负责各类在乌留学人员的管理工作。留学人员应自觉遵守各项留学管理规定,配合教育处的日常管理工作,珍惜留学机会,努力成才,以优异成绩回国和为国服务。

  【一】入学

  1、留学人员应在抵达学习地点后10日内,持《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和《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向驻乌使馆教育处报到,填写《公派留学人员登记表》(贴好照片,并提交护照首页复印件。如未能按规定于10日内报到,应说明理由。对无充足理由者,将予以批评警告。超过1个月未报到者,不发资助经费,取消其国家公派留学资格,并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本人或保证人承担。赴基辅以外地区的留学人员,应在抵达学习地后十日内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向教育处提交上述材料,办理报到手续。

  2、赴基辅以外城市的留学人员,由使馆教育处统一订购火车票,并按规定的时间出发。不按规定时间出发者,相关责任自负。

  3、留学人员抵达学习地点后,应尽快(一般为第二天)到所在院校(单位)办理入学、居住签证等有关手续,与导师协商制定详细留学计划,并主动与当地中国留学生组织取得联系,积极参加该组织的各项活动。

  4、留学人员抵达学习地点后,教育处将统一组织学习,介绍有关情况和规章制度。

  【二】业务学习、进修

  1、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一般不得自行改变留学单位和留学计划。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向教育处提出申请,经由教育处报请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凡未经教育处同意,擅自变更留学单位或留学计划者,均按违约处理,停发资助经费,取消其国家公费留学资格,并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本人或担保人承担。

  2、留学人员(包括国家不提供在外生活费资助、只提供往返国际旅费的留学人员,以及公派自费身份的各类项目留学人员)应严格遵守研修报告制度,按季度填报《CSC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普通访问学者和攻读学位的研究生《报告表》每半年应由乌方导师或合作者签字报告一次。未按期提交研修报告或敷衍应付者,将予以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按期提交者,停发资助经费。

  3、留学人员不得从事与《留学协议》规定无关的活动。对违反规定者,予以批评警告。情节严重者,将停发其资助经费,并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本人或担保人承担。

  4、留学人员不得变更留学国别和留学身份。凡擅自变更者,按违约处理,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本人或担保人承担。

  5、留学人员应按期回国服务,未经教育处及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延长留学期限。凡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者,均按违约处理。

  6、进修人员确已完成进修计划,履行了《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中约定的留学义务,申请提前1-3个月回国时,须及时向教育处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提前3个月以上(不包括3个月)回国者,须经由教育处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因健康原因需要提前回国者,须提交医院证明;因国内工作需要提前回国者,应由国内工作单位向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7、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标准》(教财〔2002〕21号)文件规定,留学人员的国外生活包干费,教育处将按在乌实际学习天数发放。留学人员的留学期限以乌方批准的期限为准。在乌方规定的学制期限内, 提前通过论文答辩、获得学位的回国服务者,教育处对其进行审查和综合评估后,可以部分发放其提前期的生活费资助,以资鼓励(见第13条)。

  8、国家鼓励支持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以多种方式为国服务,对回国参加《春晖计划》者,教育处可视情况报经国内主管部门批准后资助单程或往返国际旅费。

  9、留学期间有重大发明和成果,或论文在重要国际学术刊物上发表以及被重要国际学术会议接受的,应及时向教育处报告,以便教育处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10、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应保持与国内工作单位的联系,留学结束时应及时做出书面学术成果报告和留学小结,留学期满回国后的一个月内到工作单位报到,汇报留学情况。

  11、留学人员应按乌方规定居住在学校安排的宿舍。

  12、全日制大学本科生: 1)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按时参加考试。 2)每学期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教育提交学期成绩单(存档),外地同学可函寄或托人转交。凡未按时提交成绩单者,停发其生活费资助直至提交之日。 3)违反第1)条规定,受到留学院校(单位)处分或有补考科目者,下学年每月减发百分之十的生活费资助。 4)因健康等特殊原因考试不及格者,应按学校规定进行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如经批准可留级一次,延长期间国家不再提供生活费资助;如第二次留级,则回国由原派出院校(单位)视情况另行安排。由于本人不努力,导致考试不及格而留级者,则回国由原派出院校(单位)视情况另行安排。 5)因健康等特殊原因需休学者,须及时向教育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到校方办理休学或留级手续。未经教育处批准,擅自休学者,自休学之日起,按违约处理,取消其国家公派留学资格,并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本人或担保人承担。 6)凡因学习成绩不及格或违反学校纪律等原因被乌方院校除名者,按违约处理,取消其国家公派留学资格,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本人或担保人承担。 7)大学本科的学制根据乌克兰的有关规定确定。

  13、研究生: 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以乌方批准的期限为准。乌方批准的期限超过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派出期限的,应及时通过教育处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申请延期。 为鼓励国家公派研究生提前完成学业回国服务,对已完成留学计划、履行了《出国留学协议书》中规定的留学义务、提前通过论文答辩并已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比乌方规定的学制期限提前一个月以上者),在本人递交书面申请,所在留学院校提出意见后,经使馆教育处审批,原则上可奖励提前回国天数的三分之一生活费(自离境之日算起),硕士研究生获优等证书者以及攻读理、工、农、医的副博士研究生奖励提前回国天数的二分之一生活费,但所有人员的奖励最多均不超过2个月生活费。 凡获得副博士学位且成绩优秀者,教育处根据本人申请,经考察后可推荐其进入国内博士后流动站,申请推荐者应向教育处提交以下材料: 1)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博士后申请表》; 2)留学院校在学证明(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3)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单(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4)乌方两位以上(含两位)教授推荐信(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并附译文); 5)个人留学总结(主要包括留学期间本人的学术活动情况),留学期间所发表文章及参加学术会议证明(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6)留学人员若已联系好国内博士后流动站,应提供国内博士后流动站同意进站的意向书(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以上材料需提前15天提交教育处,经教育处审核后,视情况可给留学人员开具驻外教育处推荐意见。

  【三】生活费资助的领取 留学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生活费资助。咨询电话:8-044-2807642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生活费(奖学金)是指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和零用费等。 留学人员的生活费资助按季度发放。 凡领取乌方奖学金的留学人员,乌方奖学金计算在国家提供的生活费资助标准内。乌方奖学金低于我生活费资助标准的,不足部分由教育处负责提供。乌方奖学金高于我生活费资助标准的,不再发放生活费资助,高出部分也不收回。 【四】回国休假 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教外留[2007]46号),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可利用留学所在国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假期回国休假或收集资料。回国休假或收集资料应征得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同意,报使领馆教育处审批。 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回国休假或收集资料的时间限定是:留学期限在12个月至24个月(含)之间的,回国时间不超过1个月,奖学金照发;留学期限在24个月(不含)以上的,回国时间不超过2个月或每年一次不超过1个月,奖学金照发,回国旅费自理;回国时间超过以上次数和时间,自超出之日起停发奖学金。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费用自理。在同一年度内,公派研究生回国休假或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只能选择一项,不能同时享受。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一次不超过15天的,奖学金照发;超过以上次数和时间的,自超出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留学期限在12个月及以下的留学人员留学期间不享受回国休假。擅自离乌回国者,按违约处理。教育处将违约情况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本人或担保人承担。 【五】到第三国访学、旅游或探亲 留学人员到第三国访学、旅游或探亲应在事先征得留学院校(单位)同意,向教育处提交本人书面申请(须注明旅游路线、时间、同行人姓名等)。未经批准到第三国旅游者,将予以严肃批评并据其护照出入境签证日期扣发在第三国逗留期间生活费资助。 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费用自理。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旅游、探亲或考察,一次不超过15天,超过时间的,自超出之日起停发奖学金。在同一年度内,留学人员回国休假或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旅游、探亲或考察只能选择一项,不能同时享受。 到第三国访学、旅游或探亲应注意安全。 【六】留学期间结婚、生育及医疗 留学人员婚姻登记问题须直接向使馆领事部申请。按国家民政部、外交部颁发的《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留学人员留学期间不得与外籍公民结婚。对不听劝告擅自与外籍公民结婚的,按违约处理,取消其国家公派留学资格,并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本人或担保人承担。 为保证留学效益,留学人员不宜在留学期间生育。情况特殊必须生育者,应立即回国。回国后,进修人员的公派留学资格自行取消,大学生、研究生的留学资格是否保留,由教育处报请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如保留资格,产假不得超过六个月,回国生育期间的生活费资助停发。 留学人员入学后,根据乌方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医疗保险。患有慢性疾病的留学人员, 如不能坚持正常学习, 应回国治疗。 【七】学成回国 1、留学人员必须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回国,回国机票由教育处提供,机票预定好后,在回国前持以下材料到教育处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1)护照原件; 2)享受国家提供奖学金生活费补差的留学人员,应提供留学院校开具的领取奖学金数额证明;留学院校不发放奖学金的人员应提供未领取奖学金证明。以上证明是财务人员办理结账手续的必要凭据。擅自不领取乌方奖学金或不能提供未领取乌方奖学金证明者,视为已领取。 3)填写《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回国手续单》; 4)归还向教育处借用的图书、资料等物品; 5)结清财务手续; 6)领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2、留学人员在领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时需向教育处提供以下材料: 本科生、硕士生: 1)个人留学总结; 2)经乌克兰政府外交部领事司加盖认证章的毕业(学位)证书及总成绩单(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副博士、博士研究生: 1)个人留学总结; 2)《研究生论文登记表》; 3)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评语(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4)经乌克兰政府外交部领事司加盖认证章的学位证书复印件(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本科、硕士插班生: 1)个人留学总结; 2)留学期间成绩单(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进修、访学人员: 1)个人留学总结; 2)留学单位对其进修情况的评语(导师签名,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3、留学人员回国时携带入境的行李物品按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办理。 【八】公派留学人员订购回国机票须知 1、留学人员学成回国时,国际机票由教育处提供。咨询电话:8-044-2807642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教育处为公派留学人员提供基辅至北京的单程的一次性机票,机票的一切费用由国家负担。 3、留学人员于拟定回国日期前20天书面告知教育处,教育处负责为其订购回国机票。行前7天,请留学人员本人电话咨询教育处确认订票情况,回国日期确定后,留学回国人员在教育处对外接待时间,到教育处办理结账手续。 4、留学人员预订机票时,需提供本人护照首页复印件,用规范文字在复印件上注明回国的日期、航班号及本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5、留学人员回国日期一经确定,无特殊原因不得改动。如确实需要改动,由留学人员本人提前10天告知教育处代为改票,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留学人员本人负责。 6、留学人员不得自行购买回国机票,也不得到购票部门自行退换、更改已购买的机票。

  二、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管理规定

  【一】注册规定 单位公派留学人员是指经国内具有外事审批权的单位批准派出,到乌克兰正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学术访问、攻读学位的人员。 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在抵达乌克兰留学单位后应主动到教育处办理注册手续。 基辅的留学人员应在抵达留学单位后一个月内持本人护照到教育处办理注册手续。 其他城市和地区的留学人员应在抵达后三个月内由本人到教育处办理注册手续;确有困难者,经教育处同意后,可稍晚或在学成回国时按有关规定一并办理注册及回国手续。 在办理注册手续时,单位公派留学人员持护照及复印件(原件审核,护照首页复印件存档)填写提交《公派留学人员登记表》,贴好照片,同时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国内具有外事审批权的单位出具的出国任务批件,校际交流项目人员应提供校际交流合同及派出名单; 2)留学合同(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未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教育处不负责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等有关手续。

  【二】日常管理

  1、留学人员应自觉遵守“留乌人员守则”,接受教育处的领导和管理。 2、留学人员抵达学习地点后,应尽快到所在院校(单位)办理入学及居住签证等有关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到教育处办理注册手续。留学人员还应主动与当地中国留乌学生组织取得联系,成为该组织成员。 3、留学期间获得重要成果或重大发明者应及时向教育处报告,以便教育处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凡获得副博士学位且成绩优秀者,教育处根据留学人员本人申请可推荐其进入国内博士后流动站,并为其申请教育部或人事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项目资助经费提供帮助。申请推荐者应向教育处提交以下材料: 1)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博士后申请表》; 2)留学院校在学证明(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3)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单(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4)乌方两位以上(含两位)教授推荐信(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并附译文); 5)个人留学总结(主要包括留学期间本人的学术活动情况),留学期间所发表文章及参加学术会议证明(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6)留学人员若已联系好国内博士后流动站,应提供国内博士后流动站同意进站的意向书(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以上材料需提前15天提交教育处,经教育处审核后,视情况可给留学人员开具驻外教育处推荐意见。

  【三】学成回国 留学人员学成回国时应携带以下材料到教育处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本科生、硕士生: 1)个人留学总结; 2)经乌克兰外交部领事司加盖认证章的毕业(学位)证书及总成绩单复印件(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副博士、博士研究生: 1)个人留学总结; 2)《研究生论文登记表》; 3)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评语(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4)经俄罗斯联邦政府外交部领事司加盖认证章的学位证书复印件(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本科、硕士插班生: 1)个人留学总结; 2)留学期间成绩单(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进修、访学人员: 1)个人留学总结; 2)留学单位对其进修情况的评语(导师签名,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三、关于护照延期、换发及补发

  国家公派、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申请办理护照延期及换发、补发护照,应自行到使馆领事部办理有关手续。 基辅使馆领事部对外接待时间:星期一、三、五上午 9:00—12:00。

  五、在乌所获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和评估

  按有关规定,凡在教育处注册建立个人留学管理档案的留学人员,完成学业并获得本科及以上学历回国,可持本人学历学位证书、教育处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相关材料,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及其授权机构办理在乌获得的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和评估事宜。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中心 邮编:100083,电话:010-82361058;传真:010-82303931 网址:http://www.cscse.edu.cn

  四、有关信息

  【一】驻乌使馆教育处对外接待时间 星期二 上午:9:00—12:00 星期四 上午:9:00—12:00 留学人员请在对外接待时间来教育处办理有关事宜。如有紧急情况需在非接待日来教育处办事,请事先与相关人员预约。 教育处通讯地址: Украина, г.Киев, ул. Редутная, №28, Отдел по делам образования Посольства КНР в Украине, 联系电话:8-044-2807642;传真:8-044-2807642;

  【二】关于购买个人自用免税国产小汽车 根据海关总署规定,凡在国外正规高校注册学习毕(结)业和进修(也包括合作研究)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可凭使(领)馆教育处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及其它有关证件到当地海关申请,经海关验证,购买个人自用免税小汽车一辆。

  *本须知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更新,请注意随时查阅。

  *因条件所限,教育处不能提供复印服务,留学人员办理各种手续时请提前自行准备好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自费留学人员留乌须知

  一、有关自费留学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驻乌克兰使馆教育处负责各类在乌留学人员的管理工作。留学人员应自觉遵守各项留学管理规定,配合教育处的日常管理工作,珍惜留学机会,努力成才,以优异成绩回国和为国服务。

  1、注册规定 自费留学人员是指非国家公派到乌克兰正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进修、攻读学位的人员。凡自费到乌克兰正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进修、攻读学位的中国公民,均应办理注册手续,建立留学管理档案。 自费留学人员应在预科系毕业、入系就读取得学籍后六个月内办理注册手续;逾期不注册者原则上不予办理有关证明。 注册办法:从我使馆教育处领取《留学人员注册登记表》。在填写登记表时,请务必将留学单位地址、居所地址(包括邮编)及电话、电子邮件地址等填写准确,以便于联系,详见《自费留学人员办理有关手续所需材料》。

  2、日常(学籍)管理 1)凡在教育处注册的留学人员,均享受国家为留学人员制定的优惠政策,教育处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提供相关服务。 2)留学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及教育处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并自觉接受教育处的领导。 3)留学人员可就近加入我留乌学生会组织,并参加教育处和学生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4)在留学期间如获重要成果或重大发明应及时向教育处报告,以便教育处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5)对学习成绩优秀或获得重要成果的留学人员,教育处将予以一定形式的鼓励或奖励,并为其学成回国工作提供帮助。获得副博士学位且成绩优秀者,教育处可根据留学人员本人申请及对其实际考察结果推荐其进入国内博士后流动站。申请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a.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博士后申请表》; b.留学院校在学证明(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c.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单(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d.乌方两位以上(含两位)教授推荐信(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并附译文); e.个人留学总结(主要包括留学期间本人的学术活动情况),留学期间所发表文章及参加学术会议证明(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f.留学人员若已联系好国内博士后流动站,应提供国内博士后流动站同意进站的意向书(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以上材料需提前15天提交教育处,经教育处审核后,视情况可给留学人员开具驻外教育处推荐意见。

  3、学成回国 凡在教育处注册建立个人留学管理档案的留学人员,回国前持相关材料到教育处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详见《自费留学人员办理有关手续所需材料》。

  4、教育处对外接待日 星期二 上午:9:00—12:00 星期四 上午:9:00—12:00 留学人员请在对外接待时间来教育处办理有关事宜。如有紧急情况需在非接待日来教育处办事,请事先与相关人员预约 。 教育处通讯地址: Украина, г.Киев, ул. Редутная, №28, Отдел по делам образования Посольства КНР в Украине, 联系电话:8-044-2807642;传真:8-044-2807642; 二、在乌所获学历、学位认证和评估

  按有关规定,凡在教育处注册建立个人留学管理档案的留学人员,完成学业并获得本科及以上学历回国,可持本人学历学位证书、教育处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相关材料,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及其授权机构办理在乌获得的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和评估事宜。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中心 邮编:100083,电话:010-82361058;传真:010-82303931 网址:http://www.cscse.edu.cn

  三、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

  为鼓励和帮助品学兼优的自费留学人员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优秀自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和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经教育部批准,国家留学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设立“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 根据《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规定,凡在乌克兰攻读副博士学位一年以上(不含一年),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自费留学人员,均可申请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该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有关《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及申请办法,请登录国家留学基金委网站(www.csc.edu.cn )。

  四、有关信息

  关于购买个人自用免税国产小汽车 根据海关总署规定,凡在国外正规高校注册学习毕(结)业和进修(也包括合作研究)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可凭使(领)馆教育处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及其它有关证件到当地海关申请,经海关验证,购买个人自用免税小汽车一辆。

  *本须知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更新,请注意随时查阅。

  *因条件所限,教育处不能提供复印服务,留学人员办理各种手续时请提前自行准备好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自费留学人员办理有关手续所需材料

  一. 注册

  自费留学人员应在预科系毕业、入系就读取得学籍后六个月之内应到教育处办理登记注册,所需提交材料如下:

  1.就读学校所开证明(原件);

  2.与校方所签合同(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3.学生证(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4.预科系毕业证(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5.入学前的最后学历证明及成绩单的公证书(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I注:公证书必须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领事司和乌克兰驻华使馆领事部确认章,即双认证);

  6.护照(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7.证件照片一张(小2寸)。

  以上材料经核实以后,填写《自费留学人员登记表》,由教育处核发《自费留学证明》。

  注:以上材料若无原件,须提供公证过的复印件,并且复印件需要加盖学校公章。

  二.学历认证

  已在教育处登记注册、并按规定完成学业获得学位的自费留学人员可到教育处办理毕业回国手续,获发《留学回国证明》和《学成回国证明》。

  1.学士学位:教育处核发的《自费留学证明》(原件)、毕业学校所开证明(原件)、学位证书(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成绩单(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学生证(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护照(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2.硕士学位:教育处核发的《自费留学证明》(原件)、毕业学校所开证明(原件)、学位证书(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成绩单(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论文摘要(中文)、学生证(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护照(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3.副博士学位:教育处核发的《自费留学证明》(原件)、毕业学校所开证明(原件)、学位证书(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成绩单(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论文摘要(中文)、导师鉴定(原件)、学生证(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护照(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教育处办公地址:Украина, г.Киев, ул. Редутная, №28

  联系电话:8-044-2807642;传真:8-044-2807642;

  教育处对外接待时间:每周二、四上午9:00—12:00

  *因条件所限,教育处不能提供复印服务,留学人员办理各种手续时请提前自行准备好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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